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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pyright and AI and Creative Writing

我相信未來「作者」的意義會有典範轉移。現在我們說到「作者」這個詞的時候,通常會覺得說要自己一個字一個字打出來的才是作者(或寫出來或講出來),所以如果有人用 AI 來創作小說的話,他可能就不會被認為是小說作者。繪師也是一樣,會被覺得說需要自己拿筆一筆一劃把畫畫出來才算是創作者。這類的創作者被認為是需要自己掌控工具(用自己的手!),去直接接觸作品的人。

但是有另外一種「作者」是不用自己掌控工具去接觸作品的。就是電影導演。電影導演基本上就是動口不動手,無論演出、聲音、燈光、攝影,甚至劇本、分鏡圖,全部都可以要別人代勞。電影導演的主要工作並不是執行式的,而是監督式的——日文的導演就叫做「監督」。他們的工作首先就是想像成品並提出需求,然後就是確保作品的創作方向有符合需求。這以著作權法的角度來說,就是他首先要有內心的思想與情感(idea),然後他去將影片(表現方法 expression)製作出來:

idea(內在) -> expression(外在)

這兩個東西是著作權的核心。雖然我們經常聽到「著作權法只保護表現方式」,也就是外在的 expression 的部分,但前提是這個 expression 必須出自於某個或某些創作者的內在 idea。所以,內在的 idea 與映射到外在的 expression,以及兩者之間的緊密關聯性(傳真性),就是著作權的缺一不可的三大元素。也正是因此,電影導演並不需要自己操作任何機器,只要確保他的內在 idea(他對影片成品的想像)有確實的轉換成影片成品、沒有太多失真就可以了。他是不是自己操作攝影機、剪接、寫劇本之類的,其實是很不重要的。只要他有一以貫之的去監督這些創作的進行就可以了。當然有個前提,就是他本身也必須要有對影片成品的想像才行,這是一切的原點。

以這個 idea-expression 框架來看的話,有沒有用 AI 來創作小說其實並不直接影響到著作權的取得。直接影響到的是,表現方法到底是作者所想像的,還是 AI 所想像的?如果內在的 idea 是 AI 所提供的的話,那確實不應該有著作權。但如果作者本身已經對成品有一個很確切的想像,只是要求 AI 去將這個想像執行出來,並且自己亦步亦趨的監督 AI 去生成想像的話,那這個作品確實可以享有著作權。

問題就在於,這個想像到底要多確切?

其實生成式 AI 我覺得就像是一個更進化的模板機器,或者說圖庫機器。它去產生的圖文在過於抽象的指示下,基本上就像是一個人去雲端影片素材庫隨便抓個影片片段下來一樣,你沒辦法說那是你的作品,那只是你跟圖庫買的素材而已。但如果你今天是從分鏡開始,一步一步去做場景設計、casting、影像風格、剪接、攝影機運動、燈光、演出指導⋯⋯如果你的工作跟一個普通的電影導演一模一樣,只不過你的合作主創人員變成了 AI,那這支作品很難說不是你的作品吧。

那如果我們把一樣的態度放置到文字創作與圖像創作上呢?如果你一樣做了所有這些事情,只是最後你「渲染」出來的成品不是影像而是文字,那你可不可以說你有這部小說的著作權?我相信在許多國家的著作權法來說是可以的,因為這是你的創意,然後你有極高的製作掌控權。

那掌控權要到多細才算是「高」?以電影導演的程度來說,是必須要到每一顆分鏡裡的大致內容。一些更細緻的表情與動作等細節有時候並不是電影導演的創意,而是演員的創意,但導演必須要判斷說這符不符合他的想像。所以大概就是,導演必須要能想像出每一顆分鏡的情緒、節奏、畫面、聲音等等的內容。我們就以分鏡來當作電影導演的掌控權粗細度吧。

對映到小說作者來說,一顆分鏡大概可以對應到一句話,或者一個段落。所以說就是你大概需要一個段落一個段落的指導 AI,有時要特別指導一句話,才大概可以是說你擁有足夠高的創意掌控權,可以取得這部由 AI 執筆的小說的著作權。當然,這是我自己的推斷,不是法律人的見解。

這很顯然對小說創作來說有點不符合經濟效益,因為對小說作者來說,他直接自己下筆大概比一段一段指導 AI 所花的字數還少,更不用說要去指導別人寫作其實超累。電影導演之所以需要用指導而非自行創作的理由,是因為影片生產的規模大太多,經濟上分工比較符合效益。小說就完全不是這樣。

但是翻譯的話我覺得就很有可能走這種模式了。因為翻譯的創作並不是在去把角色跟情節跟風格什麼的做從 0 到 1 的創作,而是把既有的 100 的東西用另一個語言重新做到 100。所以說翻譯的工作本來就是一個段落一個段落的這樣修,而且有原本的文本作為強力的參考。但危險也是一樣的:AI 也很容易想像出很接近的表現方式,畢竟有一個原文在。在這種情況下,翻譯者要如何在用 AI 的時候去證明生成出來的文字不是 AI 的想像而是自己的想像?兩者可能長得都差不多。當然,出版社會希望翻譯者取得著作權,以確保譯本只有自己能賣。

這可以拉到另一個問題來看。就是著作權的重要性還有多少?

著作權以往的重要性在於他的經濟利益。文字曾經是可以賣錢的東西,所以小說的著作權——尤其是重製權——非常的重要。但現在的情況是,對小說的消費需求下降非常多,like,非常非常多。免費的內容也比以前多很多,不管是知識還是娛樂都是。

而著作權的初衷,說實在的跟現在的文創補助差不了多少,就是用經濟利益來鼓勵知識與藝術創作。那如果是這樣的話,有著作權應該就夠了,為什麼還要文創補助?很簡單,就是著作權帶給作者的經濟利益大不如前了。這是因為整個網際網路的免費文化把內容的定價拉到很低,破壞了許多市場。AI 則是加速了這個發展。

所以現在很多內容創作者的現金流也不是從著作權而來了,而是以訂閱制這樣的關係經濟,或者廣告分潤等的注意力經濟而來。個人品牌什麼的也有,總之就不是以(文字的)著作權為主。要說的話,商標權說不定還更重要。

出版社這樣一個依賴文字作品著作權的商業模式,也當然會受到衝擊。以前的出版社的重要性來自於他們可以將文字著作權轉化成實際的 B2C 商品(書籍),但現在因為文字著作權的市場價值降低,出版業也當然跟著萎縮。

但出版業不是目的,而是手段。出版業甚至曾經是阻礙創新的敵人,是在安妮法案之後才讓出版業與作者的利益趨於一致,也就與知識、藝術的創新與生產一致。所以以社會、政府的角度來說,出版社並不是重點,「有沒有人持續的把新 idea 轉化成 expression」才是重點。而要達到這個目標,著作權只是其中一個手段。我這邊在說著作權的時候,其實是指整個以著作權為核心的商業模式,而裡面的主要推動者就是出版業。其他的手段就包括補助、獎項等等。

目前看來,內容的商業模式一直在改變,現有的著作權概念不一定能跟上。比如說 AI 模型訓練與作者、出版社權益之間的問題,其實還蠻複雜的。先不說「鼓勵新 idea 的 expression 的生產」這個目的說不定生成式 AI 也有幫助(拿來協助做研究開發等等),光就「著作權是為了保證作者的商業利益」而言,要怎麼樣在 AI 時代的各種商業模式底下讓著作權持有者分一杯羹?而這些 expression,要發佈到哪裡才算是真的有幫上社會的忙?社群媒體?書店通路?圖書館?還是 AI 的知識庫?所有這些都還很不明朗。

舉例來說,Cloudflare 在力推的商業模式就是 AI 過路費:AI 每存取一次你的內容就要給你(跟 Cloudflare)多少錢。這樣的框架就比還有很多爭議空間的「AI 訓練資料」來得更穩定一點。現在實在太多判決都是在討論「合理使用」的邊界到底在哪之類的,怎麼看就是在著作權法的灰色地帶運行,而這灰色地帶超級大。